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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術交流

      提問:電廠冷卻用的溫排水是否屬于清凈下水 ?

      2021-02-24

      在排放標準中,一般不使用“清凈下水”這一術語。但在日常環境管理中,一般認為清凈下水包括溫排水、鍋爐循環水等??紤]到這類清凈下水通常為循環水,運行中常需加入阻垢劑、殺菌劑、殺藻劑等,可能導致循環水化學需氧量、總磷超標,因此,多數排放標準將此類廢水納入管控范圍,要求處理達標后方可排放。

      初期雨水我們進行收集后,我們進行雨水排放。但是我我們現在不清楚雨水的具體排放標準執行什么標準?

      2021-02-24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因物料遺撒、跑冒滴漏等原因,通常在廠區地面殘留較多原輔料和廢棄物,在降雨時被沖刷帶入雨水管道,對雨水造成污染。因此,若不對污染雨水加以收集處理,任其通過雨水排口直接外排,將對水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為控制污染雨水,多項排放標準已將初期雨水或污染雨水納入管控范圍,要求達標排放。

      電鍍園區配套建設有廠房及電鍍污水處理廠,一企業進駐電鍍園區租賃廠房進行電鍍生產。電鍍廢水排出企業租賃的生產車間進入園區電鍍污水處理廠前是否要執行《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21900-2008)表2或3 的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限值,總排放口限值,還是執行園區污水廠納管標準,還是在污水處理廠后執行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限值,總排放口限值。

      2021-02-24

      根據《電鍍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1900-2008)規定,來信提到的電鍍企業廢水在排入園區電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前,總鉻、六價鉻、總鎳、總鎘、總銀、總鉛、總汞應在車間或生產設施廢水排放口達到該標準表2或表3規定的排放限值;其他污染物應達到企業與園區電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商定并報當地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排放限值。地方排放標準、環評批復文件、排污許可有更嚴格要求的,從其規定。?

      本人為環保行業從業人員,注意到生態環境部定期發布的重點城市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按照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有關要求,生態環境部在原有74個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基礎上,將排名城市范圍擴大至168個地級及以上城市,請問原74個重點城市和現168個重點城市名單能否提供?

      2021-02-24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74個城市為2012年第一批實施新空氣質量標準的城市。名單如下:北京、天津、石家莊、唐山、秦皇島、邯鄲、邢臺、保定、張家口、承德、滄州、廊坊、衡水、太原、呼和浩特、沈陽、大連、長春、哈爾濱、上海、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云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杭州、寧波、溫州、嘉興、湖州、紹興、金華、衢州、舟山、臺州、麗水、合肥、福州、廈門、南昌、濟南、青島、鄭州、武漢、長沙、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肇慶、惠州、東莞、中山、南寧、???、重慶、成都、貴陽、昆明、拉薩、西安、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 2018年6月,國務院發布《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明確提出要擴大國家城市空氣質量排名范圍。我部綜合考慮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等因素,在原有74個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排名基礎上,將排名城市范圍進一步擴大,充分發揮排名對地方政府改善環境空氣質量的倒逼作用,傳導治污壓力,促進協同治理,為推動全國空氣質量改善和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發揮積極效應。168個城市名單如下:北京、天津、石家莊、唐山、秦皇島、邯鄲、邢臺、保定、張家口、承德、滄州、廊坊、衡水、太原、大同、朔州、忻州、陽泉、長治、晉城、濟南、青島、淄博、棗莊、東營、濰坊、濟寧、泰安、日照、臨沂、德州、聊城、濱州、菏澤、鄭州、開封、平頂山、安陽、鶴壁、新鄉、焦作、濮陽、許昌、漯河、南陽、商丘、信陽、周口、駐馬店、呼和浩特、包頭、朝陽、錦州、葫蘆島、上海、南京、無錫、徐州、常州、蘇州、南通、連云港、淮安、鹽城、揚州、鎮江、泰州、宿遷、杭州、寧波、溫州、紹興、湖州、嘉興、金華、衢州、臺州、麗水、舟山、合肥、蕪湖、蚌埠、淮南、馬鞍山、淮北、銅陵、安慶、黃山、阜陽、宿州、滁州、六安、宣城、池州、亳州、呂梁、晉中、臨汾、運城、洛陽、三門峽、西安、咸陽、寶雞、銅川、渭南、重慶、成都、自貢、瀘州、德陽、綿陽、遂寧、內江、樂山、眉山、宜賓、雅安、資陽、南充、廣安、達州、咸寧、孝感、黃崗、武漢、黃石、鄂州、襄陽、宜昌、荊門、荊州、隨州、南昌、萍鄉、新余、宜春、九江、長沙、株洲、湘潭、岳陽、常德、益陽、廣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門、肇慶、惠州、東莞、中山、沈陽、大連、長春、哈爾濱、福州、廈門、南寧、???、貴陽、昆明、拉薩、蘭州、西寧、銀川、烏魯木齊。

      HJ1077-2019現已實施,目前飲食油煙的排放標準仍執行GB18483 ,那么HJ1077-2019是指替代了GB18483中的附錄A,還是兩個分析方法均可;由于HJ1077-2019中并未明確提出廢止GB18483中附錄A的方法,也未說明替代,請問,這兩個方法都要保留嗎?用HJ1077-2019測出的油煙會否可以依據GB18483的標準進行評判,是否需要按照gb18483的折算標準進行折算 ?

      2021-02-24

      一、《固定污染源廢氣油煙和油霧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HJ 1077-2019)并未替代《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 18483-2001)附錄A的內容,兩個方法都為現行有效標準,但隨著消耗臭氧層物質四氯化碳(CTC)實驗室用途淘汰進程的加快,鼓勵優先使用HJ 1077-2019方法。同時,我們也將盡快通過GB 18483-2001標準的修訂廢止附錄A的監測方法。

        二、我部于2019年發布《固定污染源廢氣 油煙和油霧的測定 紅外分光光度法》(HJ 1077-2019),按照我國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建設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在標準實施后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標準相應污染物的規定。即HJ 1077-2019可作為GB 18483-2001附錄A的等效替代方法,測出的油煙濃度應按照GB 18483-2001的要求進行折算。

      GB12348-2008中給出了穩態噪聲的定義:在測量時間內,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聲。目前,環境監測行業對這句話的理解有不同的看法。麻煩老師給我們說明一下,這個定義應如何理解?

      2021-02-24

      按照《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穩態噪聲是指在測量時間內,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聲。建議比較測量值的最大值Lmax和最小值Lmin,其差值不大于3dB(A)的噪聲判斷為穩態噪聲;相反,其差值大于3dB(A)的噪聲判斷為非穩態噪聲。對于穩態噪聲和非穩態噪聲,依據監測標準規范中的具體規定進行不同測量時段的監測。

      在進行擾民噪聲測量時,背景噪聲值超過功能區限值,且無法降低背景噪聲。被測聲源在其邊界和敏感點測量的數據經修正后也超過功能區限值。此時的監測結果是否可以判定此被測聲源超標排放,為什么?

      2021-02-24

      噪聲測量值包含了被測聲源排放的噪聲和其他環境背景噪聲。從噪聲測量值中扣除背景噪聲的影響,即可得到被測噪聲源的排放值。被測噪聲源是否超標,應通過被測噪聲源排放值與相應標準限值比較來判定,超過標準限值即認定超標,不超過即認定達標。

      按照《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 的規定,穩態噪聲指在測量時間內,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聲。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大于3dB(A)的噪聲為非穩態噪聲。請問是指最大值Lmax與最小值Lmin之差 還是指噪聲打印條中的SD值? 針對此標準中沒有明確,環境監測人員存在一些爭議。

      2021-02-24

      按照《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12348-2008),穩態噪聲是指在測量時間內,被測聲源的聲級起伏不大于3dB(A)的噪聲。建議比較測量值的最大值Lmax和最小值Lmin,其差值不大于3dB(A) 的噪聲判斷為穩態噪聲,相反,其差值大于3dB(A) 的噪聲判斷為非穩態噪聲。對于穩態噪聲和非穩態噪聲,依據監測標準規范中的具體規定進行不同測量時段的監測。

      根據HJ 941-2018《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中描述的內容識別風險物質,根據6.1計算涉氣風險物質數量與臨界量比值Q計算出來<1后,編制內容中還有評估M值和E值的必要嗎?

      2021-02-24

      根據《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4 分級程序”,企業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時,當計算的涉氣或涉水風險物質數量與臨界量比值Q<1,可直接判定企業突發大氣(水)環境事件風險等級為“一般-大氣(Q0)”或“一般-水(Q0)”。另外,企業可根據自身管理需求,進一步評估生產工藝過程與大氣(水)環境風險控制水平(M)和大氣(水)環境風險受體敏感程度(E),作為提升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能力的基礎和依據。

      編制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報告,確定風險等級時,按《企業 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查找風險物質及臨界量,一般風險物質的臨界量都是指純的,那么企業存放的風險物質是否需要將濃度折純后對照臨界量。比如企業存儲的硝酸濃度為60%,是否折算為90%,酒廠存放的基酒,濃度一般為68%,是否需折算為95%的乙醇,還是不用折算,只要是硝酸就按其存儲量比臨界量,或酒廠的基酒,不作為風險物質。還有個問題,酒廠的廢水,有時候COD濃度大于10000mg/l,有時候小于,風險分級方法附錄A中388是“COD濃度大于等于10

      2021-02-24

      按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混合或稀釋的風險物質按其組分比例折算成純物質”原則,濃度為60%的硝酸折算為80%的濃度后計算臨界量;濃度為68%的基酒折算為95%的乙醇計算臨界量。如果風險物質存在量小于臨界量,折純與否對分級結果沒有影響,則可不必折算。 關于問題二的答復:按照《企業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分級方法》(HJ941-2018)中“風險物質在廠界內存在量呈動態變化,則按年度內最大存在量計算”原則,如果酒廠廢水COD濃度存在有時大于或小于10000mg/L的情況,則該釀酒廢水應列入風險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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