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elf-regulatory convention
自律公約
浙江省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總測
第一條 為建立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范從業者行為,推動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監理行業誠信建設,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所稱公約成員是指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理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環評工程師、從事和熱心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理工作的專家、學者。
第三條 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理行業從業者應自覺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努力創造良好的行業發展環境。
第四條 浙江省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監理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浙江省環評與監理協會”)是本公約的監管機構,負責對公約的實施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自律條款
第五條 公約成員之間應按照誠信守法的原則,開展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理業務,促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第六條 公約成員單位應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職業道德,履行行業自律義務:
(一)勇于承擔社會責任,在任何時候都把保護自然環境、人類健康安全置于所有地區、企業和個人利益之上,把環境質量改善和節能減排作為環評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追求環境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和諧統一。
(二)嚴格依照有關技術規范和規定從業,科學嚴謹,客觀公正。不弄虛作假,不歪曲事實,不隱瞞真實情況,不編造數據信息,不給出有歧義或誤導性的工作結論。積極阻止對其所做工作或由其指導完成工作的歪曲和誤用。
(三)嚴格按照環評資質管理規定從業,不出借、出租有關資格證書、崗位證書,不以個人名義私自承接有關業務,不在本人未參與編制的有關技術文件中署名。
(四)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與技能,不提供不能勝任的服務。積極參加相關專業培訓教育和學術活動,不斷提高工作水平和業務技能。
(五)加強同業人員間的交流與合作,尊重同行,良性競爭。不詆毀、貶低同行業其他單位及其從業人員,不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提供咨詢服務,不通過締結壟斷協議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單位的公平競爭。
(六)為建設單位和所在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利用工作中知悉的信息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七條 公約成員應共同維護本行業內技術和管理人才的正常流動秩序,本單位人員在轉聘業內其他單位時,不得無故扣留其資格證書。
第八條 公約成員應共同抵制和糾正行業不正之風,不接受項目建設單位贈送的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不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管理人員贈送禮品、禮金和有價證券,也不邀請其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旅游、健身、娛樂等活動,技術評估、項目監理、驗收監測、驗收調查人員、評審專家與建設單位、環評機構或有關人員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在相關工作中予以回避。接受社會各界對本行業的監督和批評。
第三章 公約的執行
第九條 浙江省環評與監理協會負責組織實施本公約,及時向公約成員傳遞有關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監理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公約成員單位的意愿和要求,在本公約范圍內對行業的重大事項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表彰或協調處理的意見。
第十條 公約成員應充分理解并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規則。
第十一條 公約成員之間發生爭議時,爭議各方應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爭取以協商的方式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可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也可單方直接請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解。
第十二條 公約成員違反本公約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及時向公約監管機構進行檢舉,要求公約監管機構進行調查,公約監管機構也可以直接開展調查。
第十三條 公約成員有權對公約監管機構執行本公約的公正性進行監督,有權向相關部門檢舉公約監管機構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第十四條 為保證本公約的有效實施,公約監管機構定期進行公約執行情況的檢查、評價與總結。對模范遵守國家政策法規和本公約的成員單位,可授予誠實守信等榮譽稱號,并通過媒體公開宣傳;對違反本公約,造成不良影響,經查證屬實的成員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采取批評警示、限期改正、內部通報、公開通報等自律處分措施,并適時進行行業譴責,記入企業不良信用信息庫。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公約在浙江省環評與監理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生效,由浙江省環評與監理協會向社會公布。
第十六條 本公約生效期間,根據實際需要,公約監管機構可以對公約提出修改意見,經廣泛征求意見后,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十七條 本公約由浙江省環評與監理協會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公約于2012年11月29日至12月10日在浙江省評估中心行業交流QQ群內進行了為期11日的公示,公示期間未收到協會各成員單位關于修改公約的無反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