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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ssociation Charter

      協會章程

      浙江省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監理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浙江省環境影響評價與環境監理行業協會”(ZheJiang Association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and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簡稱“浙江省環評與監理協會”。

      第二條  本協會是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的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理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環評工程師、從事和熱心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監理工作的專家、學者自愿組成的非盈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實事求是,發揚學術民主;認真履行服務、自律、協調、引領的職責,堅持為政府和公眾服務,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提高環評與環境監理隊伍整體素質,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會員單位合法權益,促進我省環評與環境監理行業協調、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浙江省生態環境廳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浙江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辦事機構地址位于杭州市文一路306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主要有:

      (一)貫徹、宣傳國家環保法律、法規和環評與環境監理行業相關的方針、政策、制度、標準等。

      (二)建立健全環評和環境監理行業自律公約,促進誠信自律;規范環評機構、環境監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行為準則,營造公平競爭環境,規范環評和環境監理市場,維護公眾和環評和環境監理機構共同權益。

      (三)調查研究環評和環境監理行業總體情況和發展趨勢,為政府及相關部門提供技術支持,提出加強行業管理、做好優質服務的建議。

      (四)建立環評和環境監理行業信息公開和共享平臺,為會員單位、公眾等提供信息的公開、交流和共享服務。

      (五)開展環境保護設施監理能力的確認并推薦,開展環境監理技術規范研究、人員業務培訓、從業資質審核等工作。

      (六)接受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政府部門委托,開展生態環境咨詢行業行業機構和人員水平評價,承辦有關考核、檢查、咨詢、調研等事項。

      (七)開展環評和環境監理從業人員業務交流、研討、培訓和繼續育等工作,加強與有關機構、組織、協會的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從業單位和人員綜合素質。

      (八)開展環評和環境監理機構和人員創先爭優活動,鼓勵先進、樹立典型,促進會員單位自身建設,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單位會員——從事環評、環境監理及相關工作的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校;

      (四)個人會員——從事環評、環境監理及相關工作并在行業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專家、學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會員登記表,將有關材料提交協會秘書處審核、協會交流平臺公示后,報請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申請單位自批準之日起一月內按規定交納會費,由協會秘書處發放會員證書;申請個人經批準后,由協會秘書處發放會員證書,個人會員不需繳納會費。

      第十條  會員享有的權利:

      (一)本協會有關工作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優先為會員提供登載環評和環境監理公開信息、單位需求信息等服務;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的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遵守行規行約;

      (六)關心本協會工作,積極諫言獻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需向秘書處提交退會報告,交還會員證。單位會員如果無故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選舉和罷免理事;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優良;

      (二)在環評和環境監理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作風正派,辦事公正,經驗豐富,身體健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主持理事會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會長不到會情況下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承擔協會法人代表相關義務和責任;

      (七)處理其他日常任務。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處設在浙江省環境工程技術評估中心。秘書處設置若根據實際情況發生變更,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五章  黨風廉政建設

      第三十條  協會開展黨建工作:

      (一)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協會有條件時成立黨支部,支部書記一般由秘書長兼任;如秘書長不是黨員的,由黨支部選舉。達不到建立黨支部條件的,需在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行業黨委指導下開展黨建相關工作。

      (二)認真落實中央、省委和上級部門關于黨風廉政建設決策部署,結合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計劃和具體措施;

      (三)組織學習黨風廉政建設政策法規,開展理想信念、黨章黨規黨紀、廉潔自律等教育;認真貫徹落實黨內政治生活準則和黨內監督條例,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加強黨內監督;對已發現的違反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問題,及時向協會黨支部、協會負責人或行業黨委報告。

      (四)自覺遵守黨章黨規黨紀,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省委“28條辦法”和“六個嚴禁”等有關要求,堅決糾正“四風”問題。

      (五)把黨風廉政建設貫穿落實到協會業務工作中,推進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建設,從源頭上預防和懲治腐敗。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與出納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應當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9年1月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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